來源:第12期《環(huán)保產業(yè)》 編輯:劉秋琳
盡管具體的做法不盡相同,但是各國二噁英減排和控制的基本思路是相似的。事實上,BAT的理念不僅為斯德哥爾摩公約所采用,也被世界范圍內進行污染控制時廣泛采用。
近三十年來,伴隨著對于二噁英基礎研究的不斷深入,歐美和日本等發(fā)達國家紛紛在二噁英減排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措施,取得了顯著的減排效果,同時在立法、技術等方面都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本文系統(tǒng)整理歐美及日本等發(fā)達國家的二噁英相關污染防治管理體系,希望對國內二噁英污染防治管理提供借鑒。
國外二噁英相關污染防治管理體系
有法可依——日本二噁英污染防治管理體系
為降低二噁英排放,日本制定了廢棄物焚燒、電弧爐煉鋼、再生有色金屬生產等行業(yè)的二噁英排放限值,包括大氣排放、廢水排放和廢渣排放等。此外,日本還規(guī)定了空氣、水質、土壤、地下水等環(huán)境介質中二噁英含量標準,如住宅區(qū)土壤二噁英化合物的限制標準為1000 pg-TEQ/g,近年來還將控制范圍擴大到周邊海域的底泥,禁止將含有二噁英的廢物進行填海處置。
在此基礎上,為有效治理二噁英污染,日本政府在1999年相繼制定了《二噁英對策推進基本指南》和《二噁英對策特別實施法》,通過法律強制實施二噁英減排,并確定減排目標為:在未來的4年中(自1999年起),全國的二噁英排放水平應相對1997年排放水平減少90%,即2003年比1997年降低90%; 2010年比2003年降低15%,其中廢棄物焚燒爐降低25%。實際到2003年,日本二噁英排放量較1997年減少了95.1%,隨著環(huán)境介質中二噁英濃度下降,日本國民通過飲食每日攝入的二噁英量也相應逐年下降!抖䥽f英對策推進基本指南》和《二噁英對策特別實施法》的制定,為日本治理POPs污染和二噁英的減排工作的開展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據(jù),各項減排措施的實施收到了明顯的效果。
建立健全的法規(guī)體系是實現(xiàn)污染控制最重要,也是首要的一步。日本正是通過專門性的法律,將二噁英管理從其他環(huán)境管理的體系中剝離出來。不僅通過法律確立了二噁英治理、污控、減排的管理程序,而且使其管理在立法上形成獨立的管理章節(jié),在二噁英管理上既做到了有法可依,又做到了管理目標與手段的清晰明確,從而突出、明確了二噁英管理的針對性,強調了二噁英管理的重要性,保證了二噁英管理的效率和力度。在二噁英管理上,日本對包括廢物焚燒、電弧爐煉鋼、鐵礦石燒結等重點行業(yè)進行了針對性的減排管理。
協(xié)同管理——美國二噁英污染防治管理體系
與日本不同,美國二噁英管理以協(xié)同管理為主要管理手段,其管理體系存在于整個環(huán)境管理中,并未在立法上構建獨立的管理章節(jié)。這是由于美國具有完善的環(huán)境法律管理構架體系,其覆蓋面廣,具有前瞻性與易維護性。
美國二噁英污染防治的基本思路為:“建立清單-制定標準-加強檢測-強化監(jiān)管”。美國對國內二噁英排放情況已經進行了四次調查,將生活垃圾焚燒爐、醫(yī)療廢物焚燒爐、危險廢物焚燒爐、再生有色金屬熔煉爐等列為二噁英的主要污染源,美國將繼續(xù)貫徹強制與自愿相結合方針,對于重點源采取法律強制減排,對于非重點源則鼓勵企業(yè)自發(fā)開展減排工作。
在大氣排放方面,最重要的措施是基于“最優(yōu)減排技術(maximum achievable control technology)”,并在清潔空氣法的指導下,EPA出臺了生活垃圾、醫(yī)療廢物、危險廢物等廢棄物焚燒的二噁英排放標準。
在廢水排放方面,按照清潔水法,基于“協(xié)同風險控制與技術控制(combination of risk-based and technology-based tools)”,EPA在1984年就將二噁英列入了水環(huán)境質量標準中,隨后,各州相繼將二噁英納入水環(huán)境質量標準和廢水排放標準中。
在土壤污染方面,二噁英污染土壤的修復是EPA超級基金和資源保護與再生法(The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RCRA)的重要內容,為防止新的二噁英污染土壤事件,基于RCRA,EPA發(fā)布了危險廢物鑒別和處理條例,嚴格限制含二噁英廢物的處置方式。受污染產品方面,因為涉及到二噁英,EPA取消了除草劑2,4,5-T和含五氯苯酚的木材防腐劑的使用或登記,限制了氯醌中的二噁英水平,并與其他部門一起,通過新化學品登記程序限制含二噁英的新化學品。
針對性指令——歐盟二噁英污染防治管理體系
為保障人們身體健康,削減空氣污染物排放和越界轉移,歐盟1979年簽署了《關于長距離越界空氣污染物公約》(Convention on Long-Range Transboundary Air Pollution,簡稱LRTAP公約),最初的主要目的是削減二氧化硫的排放,此后氮氧化物、VOCs等空氣污染物被陸續(xù)加入。1998年,POPs被列為管控對象,主要考慮的就是二噁英,并要求成員國應每年公布二噁英等POPs的排放數(shù)據(jù)。根據(jù)LRTAP公約,各成員國應于每年2月15日前上報二噁英等空氣污染物的排放數(shù)據(jù),歐盟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全球公布。
歐盟為成員國提供針對性的指令與技術準則,鼓勵各國根據(jù)自身要求,分別對二噁英排放的主要行業(yè)提出不同的減排要求,鼓勵企業(yè)的自發(fā)減排。在二噁英管理上,歐盟首先對包括廢物焚燒和煉鋼冶煉等重點行業(yè)進行了針對性的減排管理。
國外二噁英污染消減和控制經驗分析
綜觀已有的實踐,可以看出二噁英減排和控制的經驗各國各具特色,卻也存在一定的共性。
減排與控制的基本思路相似
盡管具體的做法不盡相同,但是各國二噁英減排和控制的基本思路是相似的,基本都包括了下列四個方面的行動要素:建立清單:建立二噁英污染源清單是開展二噁英減排和控制的前提條件;制訂標準:在環(huán)境管理規(guī)范、基本已解決常規(guī)污染物的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針對各類排放源頒布其二噁英排放標準以實現(xiàn)其環(huán)境監(jiān)管是通常采用的方式;加強監(jiān)測:發(fā)達國家基本都建立了基于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HRGC/HRMS)的二噁英監(jiān)測方法,并要求各排放源按照規(guī)定的頻次進行監(jiān)測,以確保其排放水平符合標準的要求;強化監(jiān)管:有了排放標準和相關法規(guī),很重要的是必須有法必依。在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基本的環(huán)境管理制度較為健全,人們的環(huán)境保護意識較高,違法成本相對高昂,這些都使得這些國家的二噁英減排和控制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抓住重點源、區(qū)別新舊源是各國共識
從世界范圍來看,廢物焚燒設施已被包括中國在內的大多數(shù)國家和地區(qū)列入管制;而煉鋼生產、鐵礦石燒結機、制漿造紙、再生鋁冶煉等也被歐盟、日本、美國等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等列入管制,并明確了排放標準值。新源與現(xiàn)有源由于其基于的技術水平的差異,新源的排放標準要明顯嚴于現(xiàn)有源,而且,由于各國各地區(qū)同類型排放源的技術裝備和工藝狀況存在一定差異,故針對同一類型排放源的排放限值和管理亦不盡相同。
規(guī)定操作條件結合排放標準是有效的二噁英排放控制方法
二噁英的生成機理決定了其生成和排放量與操作條件之前存在著相關性,例如在高溫過程中,二噁英主要通過下列兩種途徑生成,如圖1所示:
通過從頭合成(De Novo)反應:從飛灰上所含的巨碳分子(殘留碳)及有機氯或無機氯的混合基質中在低溫時(250~400℃)反應生成。
前驅物異相催化反應:經由不完全燃燒存在于氣相中的有機前驅物(如氯酚、氯苯等),借助與飛灰表面的結合及催化反應而產生。
根據(jù)圖1所示的生成機理,可通過規(guī)定操作條件來避免二噁英大量生成排放。
BAT/BEP是開展二噁英減排和控制的核心
根據(jù)斯德哥爾摩公約第5條的規(guī)定,“最佳可行技術(BAT)”是指所開展的活動及其運作方式已達到最有效和最先進的階段,從而表明該特定技術原則上具有切實適宜性,可為旨在防止和在難以切實可行地防止時,從總體上減少公約附件C第一部分中所列化學品的排放及其對整個環(huán)境的影響的限制排放奠定基礎。在此方面:“技術”包括所采用的技術以及所涉裝置的設計、建造、維護、運行和淘汰的方式;“可行”技術是指應用者能夠獲得的、在一定規(guī)模上開發(fā)出來的、并基于其成本和效益的考慮、在可靠的經濟和技術條件下可在相關工業(yè)部門中采用的技術;“最佳”是指對整個環(huán)境實行高水平全面保護的最有效性。而“最佳環(huán)境實踐(BEP)”是指環(huán)境控制措施和戰(zhàn)略的最適當組合方式的應用。公約明確規(guī)定,各締約方應“按照行動計劃的實施時間表,促進并要求針對來源類別中締約方認定有必要在其行動計劃內對之采取此種行動的新來源采用最佳可行技術,同時在初期尤應注重附件C第二部分所確定的來源類別。對于該附件第二部分所列類別中的新來源的最佳可行技術的使用,應盡快、并在不遲于本公約對該締約方生效之日起四年內分階段實施。就所確定的類別而言,各締約方應促進采用最佳環(huán)境實踐。在采用最佳可行技術和最佳環(huán)境實踐時,各締約方應考慮到附件C關于防止和減少排放措施的一般性指南和擬由締約方大會決定予以通過的關于最佳可行技術和最佳環(huán)境實踐的指南。
目前,聯(lián)合國環(huán)境規(guī)劃署已組織BAT/BEP國際專家組自2002年以來開展了不懈努力,編制完成了《BAT/BEP技術導則》,并最終獲得第三次締約方大會(COP-3)的通過。
事實上,BAT的理念不僅為斯德哥爾摩公約所采用,也被世界范圍內進行污染控制時廣泛采用。例如歐盟的污染綜合防治(Integrated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IPPC)指令中,明確規(guī)定BAT是指能預防或削減整體環(huán)境影響的最佳先進工藝、設備與操作方法,以為新建設施規(guī)劃或工藝改善時參考,歐盟IPPC局所頒布的BAT導則是歐盟會員國擬定國家排放限值時之主要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