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政污水處理廠原廠長受賄55萬獲刑五年九個月
稿件來源: 羊城晚報發(fā)布時間: 2014-07-09 16:08
曾是研究生畢業(yè)的張和旺原任廣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經理、書記、廣州市市政污水處理總廠廠長,在任職期間,利用負責污水治理工程項目的計劃、招標、合同、監(jiān)管等職務便利,分多次收受三人給予的55萬元賄款,近日,海珠區(qū)法院判決張和旺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
透露招投標信息關照施工
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和旺于2005年至2012年,在分別擔任廣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副經理、經理、副書記、書記、廣州市市政污水處理總廠廠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負責污水治理項目的計劃、招標、合同、監(jiān)管等的職務便利,先后收受莊某、楊某、陳某(均另案處理)給予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550000元。在此期間,被告人張和旺在對南湖截污工程進行監(jiān)管和管理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對該工程疏于監(jiān)管,致使大量污水排入南湖,污染南湖的水質量和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數罪并罰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3年4月8日,被告人張和旺向海珠區(qū)檢察院投案自首,后向該院退繳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55萬元。
庭審時,今年48歲的張和旺對指控其犯受賄罪不持異議,但辯稱楊某給其的10萬元屬借貸關系,其有想還錢給他,但一直沒有合適的時機。并對指控其犯玩忽職守罪有異議,但辯稱他沒有嚴重不負責任,也沒有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
張和旺供述,行賄人莊某的三鳳公司以自己投標和掛靠其他公司的方式在市污水公司承接了均禾涌截污工程等大約2億元的工程,莊某曾在與他的交往中了解一些工程招投標信息,以增加莊某中標的機會,“他中標后工程的施工、工程變更、進度款撥付、結算我都會給予關照,盡快辦理。還有就是莊某在施工過程中需要與國土、規(guī)劃等相關部門進行協(xié)調時,我作為業(yè)主代表方會盡力配合做好協(xié)調工作。”張和旺稱,莊某為了感謝他的幫忙,同時也為了和他搞好關系、方便以后業(yè)務的開展,所以送了10萬元給他,但是張和旺稱他第二天就托人把錢全數還給了莊某。
賄款包括母親手術費安葬費
張和旺的另一行賄人楊某則是鄭州設計院廣州分院的經理,2009年得知張和旺小孩要到英國旅游的楊某,一下就拿出2000英鎊給小孩作為出國的路費和零花錢,2011年,張和旺的母親因病住院,楊某給了10萬元的手術費和后來的安葬費,張和旺稱他曾表示要把錢還給楊某,但楊某沒要,說是給搶救病人和用于安葬的費用再拿回運氣不好,因此張和旺就沒有把錢給回他。
而由于楊某負責承接馬涌流域項目交通疏解工程的設計,工程承接中,瀝滘項目部曾向張和旺請示是否同意楊某承接,張和旺同意了。張和旺稱,在進度款撥付、結算他都曾給予楊某關照,盡快辦理。
經海珠區(qū)法院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和旺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惟指控被告人張和旺犯玩忽職守罪的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海珠區(qū)法院判決被告人張和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萬元。( 記者凌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