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來,國家對于民間資本進入公共產品投資和供給領域空前重視,十八屆三中全會改革決定提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建設”。近段時間,該項改革落地有加速推進態(tài)勢,公共服務領域開始向社會資本敞開大門,PPP提速可期。
目前,國家發(fā)改委牽頭的PPP立法(特許經營法)工作正在推進,國家或地方PPP管理機構(財政部PPP中心和各地辦公室)已經成立,財政部(廳)指導項目落地的業(yè)務培訓正在開班,而各地也在如火如荼地梳理即將簽約或推進的PPP試點項目。這預示著,沉寂多年之后,作為推進綜合改革的舉措之一,PPP有望在化解地方債務風險、降低財政支出壓力、創(chuàng)新公共產品和服務新融資渠道、降低公共服務成本和價格、解決城鎮(zhèn)化融資需求等方面發(fā)揮綜合作用。
一般來說,PPP項目與普通項目不同,以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為特征,基于政府和企業(yè)雙方長達數十年的合作契約,跨越若干屆政府。因此,PPP對制度環(huán)境要求非常高,需要在法律保障、機制設計等方面進行一系列制度設計。
PPP模式下,政府和社會資本的合作是基于民商法律關系的平等合作,二者之間出現(xiàn)爭分要通過《合同法》來解決。但目前,發(fā)改委牽頭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法》立法仍舊屬于行政法序列,這意味著二者的合作是甲方和乙方的關系,不可避免涉及到行政審批、政府監(jiān)管,無法做到真正的平等。如果考慮到過去公用事業(yè)市場化和PPP探索過程中屢屢發(fā)生的“新官不理舊賬”、觀念爭分(公共事業(yè)能否市場化),以及過去合作中地方政府的違規(guī)行為,很難確保契約真正被遵守,從而實現(xiàn)共擔風險和共享利益。
另外,近期發(fā)布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提出甄別篩選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對適宜開展PPP模式的項目,要大力推廣PPP模式。但是,很多存量項目(包括擴建改建)在可行性研究、項目設計和運營管理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在項目合作初期,投入成本較高,運營風險較大,需要社會資本在改造、技術、管理上面“動大手術”。因此,為激勵社會資本進入,政府要建立動態(tài)調整的收費定價,或政府補貼機制,或隱性擔保機制,以彌補社會資本。
但目前,由于我國還沒有分行業(yè)、分類型的公共部門項目交付的比較基準,而PPP項目具有多樣性、復雜性和長期性等特征,針對政府和不同社會資本提供的價值、承擔的風險以及要求的回報在實際操作中難以直接比較,即便同一類項目也難以直接比較。因此,PPP通行的規(guī)則——VFM(Value for Money,物有所值),即“PPP項目應比政府自行投資建設交付同樣服務,使用更低的成本或獲得更大的價值”在我國難以實施,造成收費定價和補貼沒有依據,這對后面的合作和權利義務明確是一個難題。
事實上,政府主動向社會資本“示好”并非首次。國務院在2010年和2012年就曾先后出臺《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和實施細則(“新36條”),但由于各種“玻璃門”、“彈簧門”的存在,社會反響并不明顯。
事實上,根本原因就在于,社會資本與國企和央企的競爭中始終處于劣勢。后者在政企關系、融資地位、資金實力、談判上占有明顯優(yōu)勢,而很多PPP項目對社會資本在體量上有要求,這就造成PPP成為政府和國企、央企的盛宴,導致PPP重蹈覆轍,社會資本高效率、低成本、切合市場需求的優(yōu)勢沒有被發(fā)揮出來,特別是2008年金融危機期間集中上馬的PPP項目。目前,盡管地方推出和集中簽約的PPP項目很多,但很多都沒有脫離這一本質。
因此,未來PPP項目招投標應該完全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對投標方不能設置門檻,而應以完全的VFM作為評判標準,評選出最具競爭力的候選投資人名單,依優(yōu)先順序進行競爭性談判。同時,對于短期內社會資本盈利,甚至是高溢價收益也應該本著有利于“增加公共品供給、降低公共品價格”的長遠眼光來看待。同時,“建立城市基礎設施金融體系”也應該盡快推進,以解決社會資本融資難題和資金實力缺陷。
PPP真正落地尚需多重保障
時間:2014-11-19 來源:中國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