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印發(fā)《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取消合同能源管理補貼大力發(fā)展PPP模式。作為近年備受關注的新模式,PPP模式在業(yè)內掀起了一場爭議浪潮。
“從去年起,我們在全國多個省份城市參與當?shù)氐腜PP項目競標,但不少當?shù)卣匆笈c政府指定的企業(yè)互為聯(lián)合體,要么先行指定具體的施工企業(yè)和運營企業(yè)合作,各種與具體項目無關的限制性條件讓我們難以接受。”
一家頗具實力的民營背景的產(chǎn)業(yè)資本人士王誠告訴。
在屢次鎩羽而歸之后,他的總結是:“當?shù)卣Mc一些大型央企或其他地方國企等國有資本合作,這些具有純國資背景的聯(lián)合體如果出現(xiàn)債務風險,最終還是要由財政資金兜底或分期回購,這不過是將地方債務隱形化了而已。”
然而,作為一種吸納民營資本和運營經(jīng)驗的項目合作機制,PPP得到?jīng)Q策部門的認可的原因在于能夠部分化解地方政府正在積聚的地方債務風險。
此前財政部通知下發(fā)《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大力推廣PPP模式,既是盤活資金的需要,也是政府減負的機會。
那此時地方政府對民營資本的參與提出諸多“門檻”要求的原因又是為什么呢?
“融資平臺也是企業(yè),目前正處于脫離政府走向市場化的轉型過程中。地方融資平臺與社會資本形成聯(lián)合體,其可以代替地方政府對聯(lián)合體中的社會資本起到一定的監(jiān)管。但當?shù)刎斦块T應該對具體的PPP項目做還款支持,地方政府要完善項目監(jiān)管責任、設定詳細的項目補貼條件和金額,所有的這些監(jiān)管和補貼都需要定量化和清晰化。”北京榮邦瑞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民表示。
而實際中,PPP項目的運營保障機制一直是民間資本“糾結”的關鍵。
國內此前只在高速公路等領域較為廣泛采用包括BOT在內的公私合作模式。民營資本在合作中的談判能力有限,加之沒有一整套的制度設計,項目的運營效果難以得到保證。
“即便是我們這樣懂行的企業(yè)來做這個PPP項目,都要精打細算才能收回成本,若被逼引入政府指定的施工企業(yè)作為聯(lián)合體之后,項目投資成本難以控制,無法保證收回投資成本。”王誠告訴。
【延伸】
國務院取消《合同能源管理》補貼
國務院日前印發(fā)《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再取消49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將84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實施審批;審批部門要嚴格規(guī)范審批行為,明確政府內部審批的權限、范圍、條件、程序、時限等,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優(yōu)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要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guī)范化、法治化水平。
業(yè)內人士表示:PPP是EMC的變種,EMC是自己投資或者自己 客戶投資;PPP是自己+政府投資,每年回收。EMC最大也就1000多萬,PPP可上億。大力發(fā)展PPP模式PPP公私合作關系(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一種商業(yè)模式。公共合作伙伴的代表是地方和國家政府,私營合作伙伴可以是私營企業(yè)、國營公司或特定專業(yè)領域的企業(yè)財團。而由于PPP模式強調社會資本的深度參與,推廣這一模式,有利于盤活社會存量資本,激發(fā)民間投資活力,為城鎮(zhèn)化建設籌措資金,控制政府性債務,緩解財政壓力,同時也有利于政府更好轉變職能,推進財稅體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