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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部 《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行業(yè)盛會-水行業(yè)風向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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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鎮(zhèn)供水排水協會團標《 再生水輸配系統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guī)程(征求意見稿)》 由天津中水有限公司等單位起草了團體標準《再生水輸配系統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guī)程(征求意見稿)》(見附件1),F向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21-05-07  來源: 城鎮(zhèn)供水排水協會   瀏覽次數:204
核心提示:中國城鎮(zhèn)供水排水協會團標《 再生水輸配系統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guī)程(征求意見稿)》 由天津中水有限公司等單位起草了團體標準《再生水輸配系統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guī)程(征求意見稿)》(見附件1),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于2021年5月15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來源:城鎮(zhèn)供水排水協會T|T
中國給水排水2024年城鎮(zhèn)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五屆)邀請函 (同期召開固廢滲濾液大會、工業(yè)污泥大會、高濃度難降解工業(yè)廢水處理大會)

中國給水排水2024年城鎮(zhèn)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五屆)邀請函 (同期召開固廢滲濾液大會、工業(yè)污泥大會、高濃度難降解工業(yè)廢水處理大會)
 

近日,城鎮(zhèn)供水排水協會公布團體標準《再生水輸配系統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guī)程(征求意見稿)》,本規(guī)程適用于以城鎮(zhèn)集中式污水凈化廠或再生水廠生產的再生水為介質的輸配系統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其他分散式或用戶自建再生水輸配系統亦可參照本規(guī)程執(zhí)行。

    中國城鎮(zhèn)供水排水協會關于征求團體標準《再生水輸配系統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guī)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和專家:

    根據《關于印發(fā)<2020年中國城鎮(zhèn)供水排水協會團體標準制訂計劃>的通知》(中水協[2020]10號文件),我協會組織由天津中水有限公司等單位起草了團體標準《再生水輸配系統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guī)程(征求意見稿)》(見附件1),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于2021年5月15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聯系人:孫青梅

    聯系電話:18698089931

    傳真:022-88488525

    Email:sunqingmei_tjzs@126.com

    地址:天津市河西區(qū)珠江道津典時代商業(yè)街B區(qū)9-11,郵編:300221

    附件:

    1.中國城鎮(zhèn)供水排水協會團標《再生水輸配系統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guī)程》(征求意見稿)

    2.征求意見表

    中國城鎮(zhèn)供水排水協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

    2021年05月15日

1

    前言

    根據《關于印發(fā)2020年中國城鎮(zhèn)供水排水協會團體標準制訂計劃的通知》(中水協〔2020〕10號)的要求,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內外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了本規(guī)程。

    本規(guī)程主要技術內容為:1總則;2術語;3基本規(guī)定;4輸送系統;5并網管理;6調度運行;7系統維護;8安全管理;9智慧管理。

    本規(guī)程由中國城鎮(zhèn)供水排水協會負責日常管理,由天津中水有限公司、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負責技術內容的解釋。執(zhí)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天津中水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區(qū)珠江道津典時代商業(yè)街B區(qū)9-11,郵編300221)。

    本規(guī)程主編單位:天津中水有限公司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

    本規(guī)程參編單位:天津生態(tài)城水務投資建設有限公司

    昆明滇池水務股份有限公司

    本規(guī)程主要起草人員:

    本規(guī)程主要審查人員:

    1總則

    1.0.1為貫徹國家節(jié)水行動方案,提高區(qū)域水資源循環(huán)再生利用和水資源承載能力,保障再生水輸配系統的安全穩(wěn)定運行,充分發(fā)揮設施功能,制定本規(guī)程。

    1.0.2本規(guī)程適用于以城鎮(zhèn)集中式污水凈化廠或再生水廠生產的再生水為介質的輸配系統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其他分散式或用戶自建再生水輸配系統亦可參照本規(guī)程執(zhí)行。

    1.0.3再生水輸配系統的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應堅持穩(wěn)定可靠、科學規(guī)范、因地制宜、智能管控的原則。

    1.0.4再生水輸配系統的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除應執(zhí)行本規(guī)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的規(guī)定。

    2術語

    2.0.1再生水reclaimedwater:

    污水、雨水經適當再生工藝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標準,滿足某種使用功能要求,可以進行有益使用的水。

    2.0.2再生水輸配系統deliveryanddistributionsystem

    包括再生水前端清水池、輸配管道、渠道及河湖、泵站、調蓄設施、以及監(jiān)測、計量、消毒其他相關配套設備設施的系統。

    2.0.3管道輸配pipelinedelivery

    利用壓力管道、重力管道或壓力與重力組合管道將再生水輸送并分配至各用戶的方式。

    2.0.4渠道輸送canaldelivery

    利用水渠、水溝等輸水通道將再生水輸送至用戶的方式。

    2.0.5河道轉輸rivertransfer

    利用天然河湖、人工河道等水體將再生水轉輸至下游用戶劃分不同區(qū)域,采取不同壓力供水的方式。

    2.0.6單一用戶輸送模式deliverymodeforsingleuser

    為滿足用水量大且穩(wěn)定的再生水用戶需求而構建的點對點的再生水輸配系統和運行方式。

    2.0.7多用戶輸送模式deliverymodeformulti-user

    為滿足可協調的多個用戶水質水量需求而構建的一網多供的再生水輸配系統和運行方式。

    2.0.8并網newpipeoperation

    新建或改建再生水輸送管道或渠道接入城市再生水輸配系統的工程活動。

    2.0.9輸水系統deliverysystem

    從再生水廠至再生水配水系統間的管道、渠道等。與第一個概念有沖突

    2.0.10配水系統distributionsystem

    將再生水從將再生水從輸水系統末端配送到分配系統以至用戶的各類設施所構成的系統

    2.0.11分區(qū)供水partitionwatersupply

    劃分不同區(qū)域,采取不同壓力供水的方式。

    2.0.12大用戶largeusers

    用水量大并對輸配水系統運行管理影響較大用戶的統稱。

    3基本規(guī)定

    3.1利用途徑

    3.1.1根據用水需求及利用條件,再生水可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用水、城市雜用水、工業(yè)用水、景觀環(huán)境用水、補充水源水等用途。

    3.1.2再生水水質指標應滿足相應用途的水質標準。

    3.1.3再生水用于景觀環(huán)境用水,必要時在系統末端設置消脫氯設施。

    3.1.4再生水用于農林牧漁業(yè)、補充水源水時,宜先進入河湖、人工濕地等生態(tài)系統,經過一定時間的存儲和進一步自然凈化后再調配利用。崗,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yè)操作證上崗。

    3.3.3再生水輸配系統的設備和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相關標準,并綜合考慮其機械性能、抗腐蝕性能、施工條件、市場價格、使用環(huán)境及壽命等多種因素合理選擇。

    4輸配系統

    4.1一般規(guī)定

    4.1.1輸配送系統由清水池、輸水管(渠)與河湖、中間調蓄設施、泵站等增壓設施、配水管網、閥門、水質檢測設施、計量設備、取水設施、消毒設施等部分組成;為滿足配水管網未覆蓋區(qū)域的用戶需求,可經論證后選擇輸水車配送方式。

    4.1.2應保證壓力和重力系統之間的安全銜接,必要時可設置減壓系統。

    4.1.3可在輸配系統適宜位置設置取水設施,其形式應滿足用戶需求。

    4.2管道輸配

    4.2.1根據管道工作壓力情況,再生水輸配管道包括壓力管道、重力管道以及壓力和重力組合管道。

    4.2.2采用壓力管線輸配時,應綜合考慮用戶需求,合理確定輸送壓力,防止過壓工況產生的危害,保障系統安全、穩(wěn)定和高效運行。

    4.2.3采用重力管道時,應結合管道耐壓等級、管線材質、輸送距離等因素,設定上游端最高、最低供水壓力值,保障最低設計輸送流速,降低再生水在輸送系統內緩滯停留而發(fā)生水質變化。

    4.3渠道輸配

    4.3.1應重點關注渠道輸送過程中由于光照、溫度、微生物變化等因素導致的再生水水質變化,可采取一定水質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通過調整輸送水量控制渠道流速;

    2結合渠道水力特征增加擾動設施改變渠道水動力條件。

    4.3.2應考慮由于自然蒸發(fā)和滲透作用導致的水量衰減,必要時宜采取一定水量保障應對措施。

    4.3.3具有防洪排澇功能的渠道,應做好城鎮(zhèn)外泄洪、內排澇與再生水輸送的相互協調,優(yōu)先保障城鎮(zhèn)防洪排澇安全。

    4.4河道轉輸

    4.4.1將河道作為再生水轉輸渠道給其他河道進行補水時,應結合區(qū)域水系聯通情況和水質管控要求,宜將補水口設置于被補給河道的上游合理位置。

    4.4.2河道轉輸過程中,河道兩岸應加入相應的標識,建立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保證河道轉輸系統內水質不受二次污染。

    4.4.3轉輸河道應保證一定的旱季徑流量和流速,避免非補水期間河道底部干涸開裂導致補水期間水體懸浮物、濁度等指標惡化,影響供水安全。

    4.4.4轉輸河道與上、下游水體銜接,水面線宜平滑銜接,必要時增加導流設施;河床底面銜接宜平順,避免因壅水和淤沙減少過水能力。

    4.4.5轉輸河道宜基于水質和水量要求合理控制輸送流速,并定期監(jiān)測河床沖刷和淤積狀況,合理調整流速。

    4.4.6易沖刷段應采取加固措施,保障岸帶安全。

    5并網管理

    5.1一般規(guī)定

    5.1.1建設單位應充分征求供水單位對輸配水系統類型、管材、閥門選型、防腐、空氣閥(排泥閥、減壓閥、測壓測流點)的設置等技術方案的意見。

    5.1.2再生水輸配水系統接出用水管道時,應設置防止倒流污染裝置。向景觀水體、河道等淹沒出流配水時,應設置防止倒流裝置,河道應設置防沖刷設施。

    5.1.3設置在市政綜合管廊(溝)內的再生水管道,應符合《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guī)劃技術導則》及《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guī)范》GB50838的相關規(guī)定。

    5.1.4再生水管道應設置示蹤定位裝置。

    5.2并網前管理

    5.2.1管道、溝渠的施工,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國家標準。

    5.2.2壓力管道在并網前應進行水壓試驗,溝渠、無壓管道在并網前應進行嚴密性試驗,溝渠在并網前應進行防滲試驗,試驗結果應滿足有關規(guī)定。

    5.2.3管道、溝渠并網前應清除渣物并進行沖洗,經水質檢驗合格后方可并網通水投入運行。

    5.2.4管道并網沖洗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管道工程設計及施工組織設計時,應擬定管道水壓試驗后的沖洗方案及應急預案,包括合理設置排放口、鋪設臨時沖排管道、對管網供水影響的評估等,并征得供水單位的同意;

    2管道系統沖洗前,應對系統內的設備、儀表等部件加以保護,并將妨礙系統沖洗的部件拆除,用臨時短管代替,沖洗完畢后復位;

    3管道沖洗應在管道水壓試驗、竣工驗收合格后進行,沖洗水水質應符合設計要求。沖洗時應避開用水高峰,以流速不小于1.0m/s連續(xù)沖洗,直至出水水質符合標準要求;

    4水質檢驗合格后,沖洗管道應在24h內并網;

    5沖洗管道管徑較大時,應依據管道清潔程度、沖洗水源壓力流量補給情況、沖洗需耗水量等進行技術經濟分析采用氣水脈沖沖洗法、高壓射流等高效節(jié)水的沖洗方法。

    5.2.5渠道清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渠道并網運行前,應清除工程殘余渣物,保障過水斷面清潔;

    2其他渠道作為再生水轉輸通道應對其兩側和底部徹底清淤,并對渠道內原有水進行置換,水質應不低于再生水回用的相應標準。

    5.2.6管道的沖洗、渠道清理及并網連接應有工作方案及應急預案,并征得供水單位同意。

    5.3并網連接

    5.3.1并網連接應滿足以下要求:

    1建設單位在并網前應先辦理并網相關手續(xù),提交并網申請及并網連接方案,征得供水單位或相應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并網工程;

    2管道并網連接時宜采用不停水施工方法,需要停水施工時,宜在用水低峰時進行,供水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在停水48h前通知停水區(qū)域用戶。

    5.3.2管網并網運行后,如原有管道需廢除,應做好原有用戶的切改工作;原有管道廢除時,應拆除原有管段,暫時無條件拆除的管道應臨時加堵,并對其位置起止端、屬性等在竣工圖上標注。

    5.3.3并網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移交,在并網通水后30天內向供水單位提交竣工資料。

    5.3.4并網運行后新接入管道及附屬設施的運行維護宜由供水單位統一管理,初期應適當增加巡視和水質檢測頻次。

    5.3.5輸配水系統并網,在管道排水、充水及沖洗過程中應規(guī)范泵站、閥門的操作管理,避免水錘的危害。

    5.3.6供水單位應加強大用戶用水流量的管控,使其在核定流量范圍內用水,并應符合要求:

    1對時變化系數較大且超出核定流量范圍的大用戶應加裝控流裝置,使其用水量控制在核定流量范圍內。

    2當電廠、環(huán)境景觀補水等大用戶與其他用戶共用輸配水管網時,應制定供水計劃、采取保壓措施。

    6調度運行

    6.1一般規(guī)定

    6.1.1輸配系統調度運行應保障系統內各水壓監(jiān)測點的服務壓力,滿足用戶正常用水的水量、水壓、水質需求,使系統壓力、流量均衡,確保系統安全、穩(wěn)定、節(jié)能優(yōu)化運行。

    6.1.2供水單位應視供水規(guī)模配置調度、運行管理人員,滿足供水生產管理需求。

    6.1.3供水單位宜逐步優(yōu)化調度管理工作,配備符合工作需求的專業(yè)軟件和硬件設備,搭建數據采集及分析系統、水量預測系統、調度指令系統及調度輔助決策系統。

    6.1.4供水單位調度管理部門負責系統日常調度工作,范圍為:

    1水廠供水調蓄清水池、供水泵站等供水工序段。

    2輸配水系統及其附屬設施。

    3輸配水系統內的控流站、加壓泵站、高位水庫、水塔等。

    4重要用戶的監(jiān)控。

    6.1.5當供水與制水分屬不同單位管理時,應建立聯動機制,反饋水量、水壓、水質信息,使制水單位能及時調整工藝,滿足需求。

    6.2調度運行

    6.2.1再生水輸配水系統調度管理工作應包括編制調度計劃、發(fā)布調度指令,協調水廠、泵站和管網等管理部門處理系統運行突發(fā)事件,編寫突發(fā)事件處理報告等。

    6.2.2供水調度應掌握輸配系統內主要管道、渠道的分布和走向,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調度方案,指導供水運行,及時正確處理運行中出現的異常情況。

    6.2.3再生水壓力輸配系統中輸水管道應在重要節(jié)點位置設置測壓點,配水管道應當按供水面積每10平方公里設置不少于一處測壓點,供水面積不足10平方公里的至少設置一處,系統末端、重要節(jié)點位置上應適當增加設置點數。各水廠泵房出口及沿途增壓泵站進出水位置也應設置測壓點。各監(jiān)測點均應連續(xù)測定并記錄每日壓力值。

    6.2.4依據輸配水系統改造及并網等情況,及時對壓力監(jiān)測點位進行調整。

    6.2.5依據天氣、季節(jié)、溫度、用戶用水規(guī)律及系統內壓力、流量的變化情況,合理調節(jié)管網各控制點的壓力,枝狀管網應注重出廠泵房及增壓泵站的泵頭壓力調節(jié),環(huán)狀管網應注重不同輸配水系統間的壓力平衡控制。

    6.2.6供水調度應根據當日供水量變化趨勢、系統運行情況等內容調度水廠清水池、高位水庫、水塔液位,確保水池、水庫、水塔蓄水量。

    6.2.7水量調度以產供平衡為原則,充分發(fā)揮清水池、水庫、水塔調節(jié)作用,滿足供水量的動態(tài)變化。日常調度通常以調整供水壓力為主要手段,通過“按需定壓、以壓調水”的方式實現。

    6.2.8供水調度應依據輸配水系統各監(jiān)測點流量、壓力數據及渠道斷面參數,有條件的輔助智能管理平臺的數據采集及分析系統、水量預測系統及調度輔助決策系統等及時發(fā)布調度指令,對關鍵閥門開度、出廠泵房壓力、增壓泵站壓力等進行調整,保證系統穩(wěn)定運行。

    6.2.9跟蹤大用戶用水量,定時分析用水數據,調整系統運行參數。針對電廠等對供水保障度要求高的大用戶,有條件的地方應考慮雙水源供水。

    6.3水質保障

    6.3.1再生水水質按照不同用水用途應分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污水再生利用分類》GB/T1891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huán)境用水水質》GB/T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灌水質》GB/T1977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yè)用水水質》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農田灌溉用水水質》GB20922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綠地灌溉水質》GB/T25499及地方標準相關要求。

    6.3.2當用途不同的再生水需采用同一輸水系統輸送時,宜按水質要求最高的用戶確定供水水質。

    6.3.3再生水回用于工業(yè)用戶,若水質不能滿足某些特殊指標的要求,用戶應自行配備相關水處理措施及設備。

    6.3.4再生水用于重點流域河道補水時,在進入受納水體前,應設置水質監(jiān)測點,如具備條件,宜設立緩沖區(qū)域,水質指標需滿足國家和地方對相關河道斷面的考核要求。

    6.3.5新建、改建或重新啟用的輸配水系統應進行清洗、沖洗,經水質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不間斷供水的壓力系統沖洗不應影響周邊用戶正常用水。

    6.3.6系統檢修、閥門操作不應影響系統水質,宜安排在夜間或供水低峰時進行。

    6.3.7供水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輸配水系統末端水質達標。

    6.3.8系統水質出現異常時,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置,并擴大系統水質檢測范圍、增加檢測頻率,全面控制整個輸配系統水質穩(wěn)定。發(fā)生重大水質事故時,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減小影響范圍。

    6.3.9供水單位應設立水質檢測部門,水質檢測人員應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水質檢測儀器及設備應在法定計量檢定部門檢定合格后在檢定有效期內使用。

    6.3.10供水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確定不同用水用途的水質檢測項目和頻次對再生水廠出水、管網水水質進行自檢并定期委托具有水質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6.3.11供水單位應建立水質檢測管理體系,建立包括:人員培訓、操作規(guī)程、崗位責任、定期巡視、定期比對檢測、檢測儀器的定期校準維護、設施故障預防和應急措施等制度。

    6.3.12供水單位應設立一定數量且具有代表性的管網水質檢測取樣點,并按照相關標準要求確定檢測項目及頻次。水質監(jiān)檢測點應設置在水廠出水口、輸水系統主干線、敏感區(qū)域、配水系統末梢和重要用戶等具有代表性位置。

    6.3.13供水單位宜建立輸、配水系統水質在線監(jiān)測系統,在線監(jiān)測設施的選型、安裝、運行,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標準。

    6.3.14水質檢測涉及的原始化驗檢測記錄、數據分析報告及相關的水質管理資料應準確完整、字跡清晰、真實有效,水質檢測資料應歸檔保存。

    6.4計量與漏損控制

    6.4.1供水單位應使用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guī)定的計量器具。計量器具應有法定檢定機構出具的計量許可證,使用過程中須定期經專業(yè)認證機構檢驗合格。

    6.4.2計量器具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普通水表

    對于DN15~40mm水表,供水單位應選用R80水表,有條件的宜選用R160或R200水表。對于DN≥50mm水表,供水單位應選用R50水表,有條件的宜選用R250水表。

    2電磁水表

    對于用水口徑在DN50~200mm之間,用水不規(guī)律或計量要求較高的場所,供水單位宜選用電磁水表。

    3流量計

    在計量精度要求高,或管徑大于DN300mm的場合,應選用流量計。流量計的基本誤差不得大于±1.5%,有條件的不得大于±1%。宜選用電磁流量計。

    4遠傳水表、預付費式水表

    宜從經濟成本、技術狀況、管理方式及安裝條件等多方面綜合考慮后確定。

    6.4.3對于溝槽、渠道等非封閉輸水系統,可采用堰槽測流計、機械旋槳式流量計、多普勒超聲流量計、雷達測速儀等方法進行計量。

    6.4.4供水單位宜逐步建立分區(qū)域計量系統,并逐步建立完善的三級計量體系。

    6.4.5水量計量除了應計量售水量外,對免收費且屬有效用水量應進行計量和計算,并建立相應的水量管理臺賬。

    6.4.6供水單位應按現行行業(yè)標準《城鎮(zhèn)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及評定標準》CJJ92,嚴格考核管網漏損率指標。

    6.4.7加強對計劃和應急停水的管理,控制停水范圍,減少水量損失,并對損失水量進行計量、計算和統計。

    6.4.8針對壓力輸配水系統,供水單位應對區(qū)域內的供水管網開展漏損普查工作,主動檢漏降低系統漏損。檢漏周期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投入成本和產出效益,綜合比較后確定。一般要求如下:

    1供水單位應對區(qū)域內的供水管線開展檢漏普查工作,檢漏周期每年不應少于1次,重點區(qū)域每年不應少于2次,另外宜委托專業(yè)檢漏隊伍進行系統檢漏每3年1次。

    2有條件的供水單位檢漏周期每年不應少于2次,重點區(qū)域應縮短檢漏周期。

    6.4.9定期進行管網漏損數據統計和分析,用于制定管網維修計劃。

    7系統維護

    7.1一般規(guī)定

    7.1.1供水單位應制定系統巡視、維護、報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規(guī)程。

    7.1.2輸配水系統設施維修,應視維修規(guī)模編制維修方案,方案中應包括施工進度安排、人員分工、安全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等內容。

    7.1.3對于爆管、外力破壞等突發(fā)性供水事故,應本著快速維修、及時恢復供水、降低影響的原則進行搶修。

    7.1.4供水單位應根據當地冬季氣候情況,對供水設備采取必要的防凍措施。

    7.1.5供水單位應定期對供水管網運行工況進行檢測與分析,對系統中不能滿足輸配水要求和存在安全隱患的管段編制修復、改造計劃。

    7.1.6系統各項維護、維修操作應留存文字記錄和影像等資料。

    7.2維護站點設置

    7.2.1供水單位應根據管理區(qū)域的情況設置相應的維護站點,配置適當數量的管道維修人員。

    7.2.2維護站點的分布應滿足系統維修養(yǎng)護的需要,站點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配備專業(yè)的運行隊伍,實行24h在崗制;

    2辦公、休息設施應滿足24h值班的需要;

    3工具、設備及維修材料應滿足24h維修、搶修的需要。

    7.2.3維護站點的工作應包括以下內容:

    1輸配水系統的巡視、巡檢,及時處理巡檢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

    2月度、年度維修計劃的制定及實施;

    3維修方案的編制,各種內控文件的填寫;

    4處理爆管、外力破壞、供水壓力異常等突發(fā)性供水問題;

    5解決用戶在用水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做好供水服務工作;

    6定期對系統進行設施普查。

    7.3系統巡檢

    7.3.1輸配系統的巡視宜采用分區(qū)巡視、專人負責的方式。

    7.3.2輸配系統巡視周期不應低于每天一次。對于高危管段、管線周邊出現施工

    工地或其他影響系統安全運行建設活動的情況,應縮短巡視周期或對其進行24h監(jiān)管。

    7.3.3輸配系統巡視宜采用人工巡視,對于路況復雜、巡視難度大的路段可采用人、機結合的方式進行。

    7.3.4巡視路線應根據輸配水系統的區(qū)域特征與路況信息制定,并涵蓋服務區(qū)域內所有設施。

    7.3.5輸配水系統巡視應包括以下內容:

    1檢查管道沿線有無明漏、地面滲水或者地面嚴重塌陷現象;

    2檢查井蓋、標志裝置等管網附件有無丟失或損壞現象;

    3檢查各類閥門、空氣閥及設施井等有無損壞、埋壓的情況,管道上堆壓物體應符合管道承重的安全要求;

    4檢查明裝管道、架空管的支座、吊環(huán)等是否正常;

    5檢查管線周圍的地理環(huán)境有無明顯變化,管道安全保護距離內不應有根深植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或者構造物、開槽挖渠、挖坑取土、堆壓重物、頂進作業(yè)、打樁、爆破、排放生活污水和工業(yè)廢水、排放或堆放有毒有害物質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6檢查管線上是否有偷盜水等違章用水的現象;

    7檢查井圈井蓋是否匹配,井蓋是否有異響;

    8檢查冬季水質監(jiān)測取樣點有無結冰現象,如已結冰應及時清除;

    9對于供水溝渠,巡視過程中應注意防護網、安全警示標識等安全防護措施是否完整、有無損壞;

    10檢查供水溝渠中是否有雜物堵塞情況。

    7.3.6輸配水系統巡視應有巡視記錄,內容應包括巡視人、巡視時間、巡視路線、存在問題和解決措施等。

    7.3.7人工巡檢時需完善自身安全防護措施,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確保巡檢工作安全順利進行。

    7.3.8供水單位應建立供水巡視考核機制,定期對巡視人進行考核,有條件的單位可利用GPS、GIS等系統工具進行考核。

    7.4設施設備維護

    7.4.1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應建立日常保養(yǎng)、定期維護和大修三級維護維修制度。

    7.4.2維修過程中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不潔水或異物進入系統。

    7.4.3供水設施維修過程中,應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充分保障作業(yè)人員及作業(yè)環(huán)境的安全。交通繁忙路段,應安排專人疏導交通。

    7.4.4供水設施維修過程中,應執(zhí)行當地城市管理部門關于文明施工的有關規(guī)定,杜絕野蠻施工。

    7.4.5管道修復應符合以下要求:

    1優(yōu)先選擇帶壓、帶水、快速修復方法;

    2大口徑管道修復,凡是人能進入管道內操作的應力爭在管道內修復;

    3柔性接口管道的修復,宜選擇不切斷換管的方法,否則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接口膠圈的回彈;

    4對于玻璃鋼夾砂管,宜采用排空管道直接對漏點進行樹脂、針織氈粘貼;

    5對于金屬管道維修過程中要充分考慮防腐要求。

    7.4.6明鋪管道的維護應符合以下要求:

    1裸露管道的防腐層破損,管道支座出現剝落、裂縫、漏筋、傾斜等現象,應及時修補;

    2在氣溫低于0℃的地區(qū),在冬季來臨之前,檢查與完善管道的防凍保護措施;

    3在進入雨季前,應對管道采取防腐、加固等保護措施;

    4空氣閥應定期進行檢修;

    5保護標志牌和安全提示牌應定期進行清潔維護及油漆。

    7.4.7供水溝渠的維修應符合以下要求:

    1溝渠主體損壞應及時維修,維修后要做好防滲處理;

    2溝渠護欄及安全警示標識要進行維護、更換。

    7.4.8過河倒虹管及箱涵的維護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在河床受沖刷的地區(qū),每年應檢查一次過河倒虹管處河岸護坡、河底防沖刷地板的情況,并采取加固措施;

    2因檢修需要放空倒虹管道前,應重新進行抗浮試驗;

    3在通航河道上設置的倒虹管保護標志牌、標志樁和安全提示牌應定期進行清潔維護及油漆,嚴禁船只在保護范圍內拋錨;

    4對穿越管處的套管、箱涵、支墩應定期進行檢查維護,進入套管或箱涵前應將兩側檢查井蓋揭開,排除積水,強制通風換氣,采取措施檢測有毒氣體,當檢查無異常狀況時方可入內作業(yè),檢查管道防腐、有無渣物及漏水等情況,如發(fā)現問題,及時修復;

    5設置的穿越管保護標志牌應定期進行清潔維護及油漆。

    7.4.9運行管網的沖洗,應符合下列要求:

    1供水單位應根據管網布局、運行狀態(tài)、24h流速狀況、管網運行年限、管材內襯及管道水質事故資料等內容,編制管道沖洗規(guī)劃,包括沖洗線路、沖洗周期;

    2管道搶修后應進行沖洗,沖洗排水宜利用就近現有的排水,排水不得影響周圍建(構)筑物及交通安全;

    3用戶配水管結合水表換表周期換表并進行沖洗;

    4根據實際運行狀況選擇高效節(jié)水的沖洗方式;

    5運行管道的沖洗應根據用水規(guī)律安排沖洗時間,盡量減少對用戶的影響。

    7.4.10閥門維護應符合以下要求:

    1日常保養(yǎng)原則上應在管道不停水狀況下實施,保養(yǎng)內容如下:

    1)輸配水干管閥門凡2年內沒有啟閉過的,宜定時活動一次,配水管的閥門凡一年內沒有啟閉過的,亦宜定時活動一次;

    2)在啟閉過程中,給閘門的傳動裝置等添加合適的潤滑油;發(fā)現閘桿損壞、開關不靈、指針不準、試閘不靈、盤根漏水等現象,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3)閥體表面的清洗與銹蝕部位除銹、防腐;

    4)減速齒輪箱的檢查與加潤滑脂;

    5)減壓閥、止回閥、倒流防止器及水錘消除裝置的功能檢查;

    6)閥門啟閉器的加長桿及伸縮器的校正、局部螺栓更換;

    7)空氣閥的內部檢查、清洗。

    2一般檢修宜在不停水或短時停水的狀況下實施,一般檢修的內容如下:

    1)伸縮節(jié)的重新組裝;

    2)空氣閥浮球、膠墊等部件的更換;

    3)減壓閥前濾網的清洗、部件及密封件的檢查與更換;

    4)止回閥、倒流防止器和水錘消除裝置部件的清洗、校

    7.5.3泵站設施、機電設備和管配件等表面應清潔、無銹蝕。氣液臨界部位應加強檢查,并應進行防腐蝕處理。除銹、防腐蝕處理維護周期每年不應少于1次。

    7.5.4泵站起重設備、壓力容器(壓力表、壓力閥)、易燃、易爆、有毒氣體監(jiān)測裝置必須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7.5.5清水池、供水泵房等供水設施應定期檢查,每年應進行一次檢查維護。

    8安全管理

    8.1一般規(guī)定

    8.1.1再生水管道嚴禁與其它任何管道以任何形式進行連接。

    8.1.2供水單位應建立完整的安全工作管理體系。

    8.1.3供水單位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建立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完善安全與應急保障措施,并報再生水利用管理部門備案。

    8.1.4冬季北方地區(qū)冰凍河流補充再生水時,應考慮再生水溫度偏高所帶來的風險。

    8.1.5再生水輸配系統的突發(fā)事件主要分為:

    1供水設備故障方面的突發(fā)事件;

    2供水電力系統中斷的突發(fā)事件;

    3水質方面的突發(fā)事件;

    4管網破損、爆管的突發(fā)事件;

    5輸配系統水壓下降的突發(fā)事件;

    6再生水管網與其他供水管道串聯的突發(fā)事件;

    7其他嚴重影響供水安全的輸配系統突發(fā)事件。

    8.2系統標識

    8.2.1再生水輸配水系統管道外壁及附屬閥門應有淺綠色(G02)標識,埋地再生水管道應在管道上方設置耐久標志帶。

    8.2.2再生水輸配水系統內井蓋、取水裝置等附屬設施外部裸露部分應設置明顯的“再生水”、“禁止飲用”標識,井蓋應有足夠的承載力。

    8.2.3再生水管道沿線應設置埋地警示牌,每50米設置一個,且管道彎頭、三通及管端必須設置。

    8.2.4泵房內各類設施(包含消防設施等)應具有明確標識及消防警示標志,標識、標志要求字體清晰,辨識度高,并張貼、懸掛在醒目位置。

    8.2.5開放式溝渠除應考慮必要的防跌落及設置明顯的防止誤飲用指示牌等安全警示措施。。

    8.2.6安全警示標識的設置應符合《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和《安全色》GB2893的相關規(guī)定。

    8.3安全措施

    8.3.1供水單位應建立再生水輸配系統運行、維護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定期培訓。

    8.3.2供水單位應對再生水輸配系統進行危險點源辨識和風險評估,定期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8.3.3供水單位應定期對全員進行安全考核,建立獎懲機制。

    8.3.4重大系統維護項目施工前應編制安全施工方案,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如需進入閥門井、管道內等有限空間作業(yè)時,需嚴格按照國家應急管理部下發(fā)的《有限空間作業(yè)安全指導手冊》進行作業(yè)。

    8.3.5供水單位應通過管網、渠道在線監(jiān)測,及時發(fā)現管網、渠道運行的水質、水壓或水量異常,對安全事故進行預警。

    8.3.6有條件的供水單位宜運用數學模型,對管網、渠道運行狀況、水質污染源位置及影響區(qū)域進行模擬分析,優(yōu)化預警方案。

    8.3.7安全預警管理應依據供水事故的統計分析數據,提出安全預警方案。

    8.4應急措施

    8.4.1供水單位應根據系統安全和突發(fā)事件可能造成影響的程度建立分級處置制度,按照系統突發(fā)事件的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的嚴重程度和可控性,將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8.4.2出現系統水質惡化的突發(fā)事件時,供水單位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迅速關閥止水,按“分隔處置、及時告知、查明原因、排除污染、沖洗消毒、恢復供水”的程序,盡快處理水質突發(fā)事故,并及時上報再生水主管部門。

    8.4.3供水壓力下降的突發(fā)事件發(fā)生時,應查找降壓原因,了解降壓范圍及影響狀況,及時處置。

    8.4.4供水設備出現故障時應及時啟用備用供水設備,保證對外供水。當備用供水設備無法滿足供水量需要時,應及時停止綠化用水、景觀用水,保證居民及重點用戶的用水。

    8.4.5供水電力中斷時應及時啟用備用電源,同時聯系供電部門,及時修復供電故障,保證最短時間內恢復正常供水。

    8.4.6當發(fā)生爆管、破損等突發(fā)事件時,應迅速關閥止水,組織應急搶修。

    8.4.7因進行管道維修、搶修實行計劃停水后,如工程未能按時完工,應啟動停水區(qū)域應急供水方案。

    8.4.8重大及以上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后應對事件的發(fā)生原因和處置情況進行評估,編制事件分析報告。

    9智慧管理

    9.1一般規(guī)定

    9.1.1供水單位智慧化建設應結合實際需求,融合現代企業(yè)的先進管理思想,以達到信息化建設促進企業(yè)管理水平提升的目的。

    9.1.2供水單位實施智慧化建設應按照“總體規(guī)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制定智慧管理規(guī)劃與實施方案。

    9.1.3供水單位如具備條件,應建立再生水供水管理平臺,依托地理信息系統、數據采集和監(jiān)控系統(SCADA系統)及數學模型(水力和水質模型)實現科學調度。

    1建立地理信息系統(GIS系統),將輸配水系統數字化、信息化;

    2利用計算機技術、通訊技術、控制技術、傳感技術對再生水輸配水系統進行定位及數據采集,掌握管網控制點的壓力、流量、流向等數據,并建立數據庫;

    3建立城市再生水供水的數據采集和監(jiān)控系統(SCADA系統),同時優(yōu)化供水調度管理,搭建水量預測系統、調度指令系統及調度輔助決策系統。

    9.1.4智慧化系統建設應從安全、穩(wěn)定、便捷及經濟合理等方面綜合考慮,合理配置監(jiān)控系統,搭建網絡結構,選擇操作系統及開發(fā)工具。

    9.1.5智慧化建設應對不同時期、采用不同技術建設的各個孤立系統進行整合與集成,應包括應用集成、數據集成、網絡集成和安全集成,宜利用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新的信息技術,實現各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智慧應用。

    9.1.6供水單位宜設置專人進行信息獲取、分析、整理、保存等管理工作。

    9.1.7供水單位宜設置專人或委托專業(yè)單位進行智慧化系統的日常維護工作。

    9.2系統數字化信息

    9.2.1系統數字化信息管理指再生水輸配系統從規(guī)劃設計、施工到生產運行全生命周期的建設信息、地理信息、狀態(tài)信息等信息的數據管理。

    9.2.2信息管理應對數據按類別、屬性或特征進行編碼,形成統一的編碼體系。

    9.2.3供水單位應建立信息質量控制規(guī)范,各類信息入庫之前,需要對數據進行質檢。

    9.2.4供水單位應建立信息歸檔備份規(guī)范,結合自身需求規(guī)定數據本地備份、異地備份、數據歸檔、備份歸檔周期及時間。

    9.2.5供水單位應以科學性、統一性、拓展性、安全性為原則建立數據共享規(guī)范。

    9.2.6輸配系統建設信息應包括:竣工圖(包括設計變更圖)以及各種管材、設備的產品合格證及化驗、檢驗報告,竣工資料中的坐標、高程等測量成果應滿足勘測管理部門和供水單位的要求。

    9.2.7供水單位應對供水設施進行動態(tài)信息管理,在接到竣工資料和管網維修資料時,除歸檔管理,應盡快錄入地理信息系統,完成相關設施應用性技術資料的編纂和修改。

    9.2.8地理信息系統建設應符合《城市地理信息系統設計規(guī)范》GB/T188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要求。

    9.2.9地理信息系統應包括輸配系統所在地區(qū)的地形地貌、地下管線、管網附屬設施、檢測設備、泵站等圖形及數據。

    9.2.10地理信息系統宜按供水設施類型的不同進行分層管理。

    9.2.11供水單位應采集輸配系統運行過程中的壓力、水質、流量、閥門開啟度及大用戶等的用水變化規(guī)律等數據。

    9.2.12管網壓力監(jiān)測、水質監(jiān)測、流量監(jiān)測應采用在線監(jiān)測設備和實時數據傳輸技術,應每5~15min保存一次監(jiān)測數據。

    9.2.13流量監(jiān)測點應根據管網、渠道供水區(qū)域內分區(qū)計量的需要設置。

    9.2.14供水單位應根據用戶特點,對于大用戶單獨設置壓力及流量監(jiān)測點。

    9.2.15輸配系統的運行監(jiān)測數據應采用計算機數據庫儲存和管理。

    9.3智慧化決策與調度

    9.3.1預警與報警,應符合以下要求:

    1供水單位應定期檢查和實時掌握輸配系統的水質、水量和水壓的動態(tài)變化;

    2供水單位應建立各種管網、渠道事故統計、分析調度,建立相關檔案,專人管理;依據各種管網事故(水質、破損、爆管等)的統計分析數據,提出事故分析報告,并錄入系統,為預警、報警提供支撐;

    3供水單位應通過輸配系統數據采集與監(jiān)控系統(SCADA)和供水重要節(jié)點、重點用戶端的測流、測壓裝置和水質監(jiān)控點的監(jiān)測系統,及時發(fā)現輸配系統運行的異常情況,對可能出現的安全事故進行預警。

    9.3.2對于智慧化系統運行中出現的水質、水量等預警信息,需經人工研判,并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1根據城市水源、輸配系統布局及聯通情況,實施多水源聯合應急調度,合理調配系統供水量及供水范圍,采取分時分段分片供水;

    2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車、綠化、娛樂行業(yè)用水;

    3調整供水優(yōu)先次序:首先滿足居民生活、醫(yī)院、學校用水;其次是商業(yè)、公建用水;再次是重點工業(yè)用水等;

    4針對局部區(qū)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5采取跨行政區(qū)域、跨流域和流域上下游水量應急調度,保證應急供水。

    9.4信息安全

    9.4.1供水單位智慧化系統應建立數據備份、系統恢復系統,確保在任何情況下不會造成數據損壞、丟失。

    9.4.2供水單位建立的各類專業(yè)信息系統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

    9.4.3供水單位信息系統的安全等級保護實施過程中應遵守現行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22239的相關規(guī)定。

    9.4.4供水單位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定級指南》GB/T22240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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