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拖欠水費怎么辦?違約金收多少才合適?
時間:2022-12-08
來源:E20供水研究中心
作者:易知耳
雖然很多地方的水費收繳率還是很高的,但欠費的現(xiàn)象仍然存在。由于供水行業(yè)作為民生行業(yè),人民的日常生活離不開自來水,所以當面臨欠費行為時,供水企業(yè)往往會陷入兩難的局面,是否停水?何時停水?違約責任又怎么算?種種問題困惑接踵而來。
違約金到底能不能收?
2020年國務院第726號令決定對《城市供水條例》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當中“用戶未按規(guī)定繳費,可以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經批準后可停水”的相關條文被刪。其主要原因是因為供水企業(yè)與用戶之間的“供水-繳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不應被列入行政審批事項。供用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然受《供用水合同》約束,欠費屬于違約行為,按照合同約定,違約金或限制用水甚至停水等措施,在合法合理范圍內是沒有問題的(相關閱讀:【最新解讀】城市供水條例修改!刪去不代表失去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條也明確規(guī)定了“用水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支付水費。用水人逾期不支付水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因此,用水人或用水單位如未按約定按時支付水費,供水企業(yè)完全有權利要求用水人或單位支付欠費并賠償違約金。
違約金收多少合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提到“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一些地方政府出臺的供水條例中對違約金收取的上限進行了規(guī)定,多采取違約金每日最高不超過所欠水費總額的千分之三或千分之五的方式。如:《南寧市城市供水節(jié)水條例》要求“違約金每日最高不超過所欠水費總額的千分之三,累計最高不超過所欠水費總額的二倍”;“《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提到“逾期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yè)可以按日收取千分之五違約金”!顿F陽市城市供水用水規(guī)定》則是未規(guī)定每日違約金標準,而是對違約金的累積總額進行了限制,要求“收取的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應繳金額的0.5倍”。
但大部分地方更趨向于不在地方供水條例中具體規(guī)定違約金標準,而是僅表明供水企業(yè)應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合同。城市供水企業(yè)在具體執(zhí)行中,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通過與用戶協(xié)商,在供水合同中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標準,但不能過分高于實際造成的損失。如某北方城市的區(qū)水務服務站在合約中約定的每日3%的違約金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并未得到法院認可。
因此,違約金設置的合理可行是關鍵。不能給用戶造成過大的負擔,從而違背違約金設立的初衷(為敦促用戶及時繳納水費,而非懲戒用戶欠費行為)。也不能設置過低,不然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建議在設置日違約金標準的同時,規(guī)定違約金總額上限。
有些城市對供用水合同的簽訂和文本要求也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貴陽市城市供水用水規(guī)定》提到“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jiān)管主管部門制定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供城市供水用水雙方訂立合同時參照使用。城市供水企業(yè)采用格式條款與用戶訂立合同的,應當依法將該格式條款報市場監(jiān)管主管部門備案”!妒仪f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還要求供水用水合同示范文本應向社會公布!段鲗幨谐鞘泄┧盟畻l例》還考慮到城市用水戶數量較多,合同簽署過程難把控等情況,規(guī)定“用戶發(fā)生用水事實,但未與供水企業(yè)簽訂供水用水合同的,供水企業(yè)應當通知用戶一個月內簽訂供水用水合同,并送達供水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用戶逾期不簽訂的,可視為雙方同意供水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相關約定”。
滿足什么條件可以停水?
有些地方以逾期天數作為依據,有的地區(qū)則以催繳次數作為依據。如:《濟南市城市供水條例》要求,未按期繳納水費的用戶,由供水企業(yè)向其發(fā)出水費催繳通知。居民用戶在接到水費催繳通知后超過三十日、單位用戶超過十五日,無正當理由仍未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yè)經提前四十八小時通知后,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其限時供水或者停止供水。《武漢市供水條例》規(guī)定,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交納水費。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十日不交納水費的,經催交二次以上,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經催交三次以上仍不交納的,供水單位可以依據合同約定中止供水。
總的來講,各地對于欠費用戶的催繳期限設置的都比較合理,基本上都以用戶收到催繳通知為時間起始點,給予至少30日的補繳時間。對居民用戶和單位用戶的寬限期限應有所不同,可參考上面濟南市的做法,對居民用戶給予更為寬松的催繳期限,減少對居民用戶的基本生活影響,對單位用戶則設置較為嚴格的催繳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條“經催告用水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水費和違約金的,供水人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中止供水”。但何為“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小編苦搜無果,歡迎了解的朋友下方留言補充。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寫明了中止供水相應條款,也可按照合同采取相應措施。
由于中止停水程序缺乏官方解釋,在實際操作中,部分供水企業(yè)無法有效對欠費用戶執(zhí)行暫停供水措施。各地可參考南昌市的做法,給出具體意見!赌喜谐鞘泄┧凸(jié)約用水管理條例》提到,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需要對該用戶暫時停止供水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本級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對確無正當理由未繳納水費的,應當準予暫時停止供水。
停水應提前多久通知?又應何時恢復供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條提到,經催告用水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水費和違約金的,供水人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中止供水,供水人應當事先通知用水人。
而這個“事先”的定義是多久呢?每個地方有自己的標準,有些地方僅表明應提前通知用戶但未規(guī)定具體時間,有的地方則是給出了明確的時間要求:?谑幸筇崆7天通知用戶,深圳市和寧波市要求提前10天。《青島市城市供水條例》則是規(guī)定“停止供水的,供水企業(yè)應當提前四十八小時通知用戶”。
用戶繳納水費和違約金后,供水企業(yè)應盡快恢復供水。大部分地區(qū)要求供水企業(yè)應24小時內或12小時內恢復供水,也有部分地區(qū)要求的時間更短,如:《南昌市城市供水和節(jié)約用水管理條例》要求被暫時停止供水的用戶繳納全部拖欠水費后,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在6小時內恢復供水;《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要求城市供水單位收到欠費和違約金后,應當在8小時內恢復供水。
《長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則區(qū)分了機械水表用戶和智能水表用戶,要求:用戶交清水費和違約金的,城市供水企業(yè)應當自收到水費和違約金后,對使用智能水表的用戶立即恢復供水,對使用機械水表的用戶在十二小時內恢復供水。
其實提前通知的時間并沒有一個定論,各地只要設置合理即可。提前通知的意義有二,一是為讓用戶及時得知停水信息,確保其知情權;二是讓用戶有足夠的時間去應對停水問題,如補繳拖欠水費。而恢復供水的時間肯定越快越好的,但也要考慮實際可行性,給予供水企業(yè)合理的響應時間。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是用戶對水費有異議所以不愿意交水費,并非單純的故意拖欠。面對這種情況,也應給予用戶應由的保障和申訴權利!肚鄭u市城市供水條例》提到:未按期交納水費的,供水企業(yè)可以向用戶發(fā)出水費催交通知。用戶對水費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水費催交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供水企業(yè)提出,供水企業(yè)應當進行核實并在七日內答復用戶。供水企業(yè)不答復的,用戶可以拒絕交納水費;用戶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
寫在最后
正如開頭說道的,供水行業(yè)是民生行業(yè),因此供水企業(yè)提供的供水服務始終帶有公益屬性,這也是供水企業(yè)的責任所在。也正因如此,供水企業(yè)與用戶之間的關系除了一紙合約以外,還包含著些許“情”、“理”。這也導致了當用戶存在欠費行為時,在實際操作中,供水企業(yè)難以果斷采取措施,甚至在有明確的文件規(guī)定下亦是如此。
這讓我們不免思考,供水企業(yè)的“企業(yè)”屬性在其履行社會責任的過程中得到了弱化,這需要企業(yè)和有關部門共同去探尋一個有效平衡供水行業(yè)“公益屬性”和“企業(yè)屬性”的方法。
此外,提升供水服務質量與智能化水平也是當務之急。服務質量的提升有利于強化用戶感知,有助于加強用戶對供水行業(yè)的認同與理解;智能化程度的提升為供水企業(yè)提質增效的同時,也能逐漸使用戶習慣智能化用水生活,像用電一樣,培養(yǎng)用戶預付費的習慣,為轉變其繳費觀念做好鋪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