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guī)范 GB50838-2015 > 5 總體設計
5.1 一般規(guī)定
5.2 空間設計
5.3 斷面設計
5.4 節(jié)點設計
5.1 一般規(guī)定
5.1.1 綜合管廊平面中心線宜與道路、鐵路、軌道交通、公路中心線平行。
5.1.2 綜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鐵路、軌道交通、公路時,宜垂直穿越;受條件限制時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
5.1.3 綜合管廊的斷面形式及尺寸應根據(jù)施工方法及容納的管線種類、數(shù)量、分支等綜合確定。
5.1.4 綜合管廊管線分支口應滿足預留數(shù)量、管線進出、安裝敷設作業(yè)的要求。相應的分支配套設施應同步設計。
5.1.5 含天然氣管道艙室的綜合管廊不應與其他建(構)筑物合建。
5.1.6 天然氣管道艙室與周邊建(構)筑物間距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GB 50028的有關規(guī)定。
5.1.7 壓力管道進出綜合管廊時,應在綜合管廊外部設置閥門。
5.1.8 綜合管廊設計時,應預留管道排氣閥、補償器、閥門等附件安裝、運行、維護作業(yè)所需要的空間。
5.1.9 管道的三通、彎頭等部位應設置支撐或預埋件。
5.1.10 綜合管廊頂板處,應設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裝用的吊鉤、拉環(huán)或導軌。吊鉤、拉環(huán)相鄰間距不宜大于10m。
5.1.11 天然氣管道艙室地面應采用撞擊時不產生火花的材料。
條文說明
條文說明
5.1 一般規(guī)定
5.1.1 綜合管廊一般在道路的規(guī)劃紅線范圍內建設,綜合管廊的平面線形應符合道路的平面線形。當綜合管廊從道路的一側折轉到另一側時,往往會對其他的地下管線和構筑物建設造成影響,因而盡可能避免從道路的一側轉到另一側。
5.1.2 本條參照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guī)劃規(guī)范》GB 50289-2015第4.1.7條規(guī)定。綜合管廊一般宜與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鐵路、軌道交通、公路等平行布置,如需要穿越時,宜盡量垂直穿越,條件受限時,為減少交叉距離,規(guī)定交叉角不宜小于60°,如圖4所示。
圖4 綜合管廊最小交叉角示意圖
5.1.3 矩形斷面的空間利用效率高于其他斷面,因而一般具備明挖施工條件時往往優(yōu)先采用矩形斷面。但是當施工條件受到制約必須采用非開挖技術如頂管法、盾構法施工綜合管廊時,一般需要采用圓形斷面。當采用明挖預制拼裝法施工時,綜合考慮斷面利用、構件加工、現(xiàn)場拼裝等因素,可采用矩形、圓形、馬蹄形斷面。
5.1.4 綜合管廊內的管線為沿線地塊服務,應根據(jù)規(guī)劃要求預留管線引出節(jié)點。綜合管廊建設的目的之一就是避免道路的開挖,在有些工程建設當中,雖然建設了綜合管廊,但由于未能考慮到其他配套的設施同步建設,在道路路面施工完工后再建設,往往又會產生多次開挖路面或人行道的不良影響,因而要求在綜合管廊分支口預埋管線,實施管線工井的土建工程。
5.1.5 其他建(構)筑物主要指地下商業(yè)、地下停車場、地下道路、地鐵車站以及地面建筑物的地下部分等。不同地下建(構)筑物工后沉降控制指標不一致,為了避免因地下建(構)筑物沉降差異導致天然氣管線破損而泄漏,參照日本《共同溝設計指針》第2章基本規(guī)劃中提到:“6)在地鐵車站房舍建筑部或者一般部位的建筑物上建設綜合管溝時,采用相互分離的構造為佳。如果采用一體式構造時,應該與有關人員協(xié)商后制定綜合管溝的位置和結構規(guī)劃。”故不建議與其他建(構)筑物合建。如確需與其他地下建(構)筑物合建,必須充分考慮相互影響因素。
5.1.6 本條參照現(xiàn)行國家標準《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GB 50028中燃氣管線與其他建(構)筑物間距的規(guī)定。
5.1.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壓力管道運行出現(xiàn)意外情況時,應能夠快速可靠地通過閥門進行控制,為便于管線維護人員操作,一般應在綜合管廊外部設置閥門井,將控制閥門布置在管廊外部的閥門井內。
5.1.8 管道內輸送的介質一般為液體或氣體,為了便于管理,往往需要在管道的交叉處設置閥門進行控制。閥門的控制可分為電動閥門或手動閥門兩種。由于閥門占用空間較大,應予以考慮。
5.1.9 綜合管廊空間設計應考慮管道三通、彎頭等部位的支撐布置,管線設計時應對這些支撐或預埋件進行設計并與綜合管廊設計協(xié)調。
5.1.11 本條參照國家標準《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GB 50028-2006中第6.6.14條第5款要求。
5.2 空間設計
5.2 空間設計
5.2.1 綜合管廊穿越河道時應選擇在河床穩(wěn)定的河段,最小覆土深度應滿足河道整治和綜合管廊安全運行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Ⅰ~Ⅴ級航道下面敷設時,頂部高程應在遠期規(guī)劃航道底高程2.0m以下;
2 在Ⅵ、Ⅶ級航道下面敷設時,頂部高程應在遠期規(guī)劃航道底高程1.0m以下;
3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設時,頂部高程應在河道底設計高程1.0m以下。
5.2.2 綜合管廊與相鄰地下管線及地下構筑物的最小凈距應根據(jù)地質條件和相鄰構筑物性質確定,且不得小于表5.2.2的規(guī)定。
表5.2.2 綜合管廊與相鄰地下構筑物的最小凈距
5.2.3 綜合管廊最小轉彎半徑,應滿足綜合管廊內各種管線的轉彎半徑要求。
5.2.4 綜合管廊的監(jiān)控中心與綜合管廊之間宜設置專用連接通道,通道的凈尺寸應滿足日常檢修通行的要求。
5.2.5 綜合管廊與其他方式敷設的管線連接處,應采取密封和防止差異沉降的措施。
5.2.6 綜合管廊內縱向坡度超過10%時,應在人員通道部位設置防滑地坪或臺階。
5.2.7 綜合管廊內電力電纜彎曲半徑和分層布置,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guī)范》GB 50217的有關規(guī)定。
5.2.8 綜合管廊內通信線纜彎曲半徑應大于線纜直徑的15倍,且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通信線路工程設計規(guī)范》YD 5102的有關規(guī)定。
條文說明
條文說明
5.2 空間設計
5.2.1 本條參照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guī)劃規(guī)范》GB 50289第4.1.8條規(guī)定。航道等級按照現(xiàn)行國家標準《內河通航標準》GB 50139規(guī)定劃分。
5.2.2 本條參照國家標準《城市電力電纜線路設計技術規(guī)定》DL/T 5221-2005第12.1.8條規(guī)定。
5.2.4 監(jiān)控中心宜靠近綜合管廊主線,為便于維護管理人員自監(jiān)控中心進出管廊,之間宜設置專用維護通道,并根據(jù)通行要求確定通道尺寸。
5.2.5 當管線進入綜合管廊或從綜合管廊引出時,由于敷設方式不同以及綜合管廊與道路結構不同,容易產生不均勻沉降,進而對管線運行安全產生影響。設計時應采取措施避免差異沉降對管線的影響。在管線進出綜合管廊部位,尚應做好防水措施,避免地下水滲入綜合管廊。
5.3 斷面設計
5.3 斷面設計
5.3.1 綜合管廊標準斷面內部凈高應根據(jù)容納管線的種類、規(guī)格、數(shù)量、安裝要求等綜合確定,不宜小于2.4m。
5.3.2 綜合管廊標準斷面內部凈寬應根據(jù)容納的管線種類、數(shù)量、運輸、安裝、運行、維護等要求綜合確定。
5.3.3 綜合管廊通道凈寬,應滿足管道、配件及設備運輸?shù)囊,并應符合下列?guī)定:
1 綜合管廊內兩側設置支架或管道時,檢修通道凈寬不宜小于1.0m;單側設置支架或管道時,檢修通道凈寬不宜小于0.9m。
2 配備檢修車的綜合管廊檢修通道寬度不宜小于2.2m。
5.3.4 電力電纜的支架間距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guī)范》GB 50217的有關規(guī)定。
5.3.5 通信線纜的橋架間距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光纜進線室設計規(guī)定》YD/T 5151的有關規(guī)定。
5.3.6 綜合管廊的管道安裝凈距(圖5.3.6)不宜小于表5.3.6的規(guī)定。
圖5.3.6 管道安裝凈距
表5.3.6 綜合管廊的管道安裝凈距
條文說明
條文說明
5.3 斷面設計
5.3.1 綜合管廊斷面凈高應考慮頭戴安全帽的工作人員在綜合管廊內作業(yè)或巡視工作所需要的高度,并應考慮通風、照明、監(jiān)控因素。
行業(yè)標準《城市電力電纜線路設計技術規(guī)定》DL/T 5221-2005第6.4.1條規(guī)定:“電纜隧道的凈高不宜小于1900mm,與其他溝道交叉的局部段凈高,不得小于1400mm或改為排管連接。”行業(yè)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guī)范》GB 50217-2007第5.5.1條規(guī)定:“(1)隧道、工作井的凈高,不宜小于1900mm,與其他溝道交叉的局部段凈高,不得小于1400mm;(2)電纜夾層的凈高,不得小于2000mm。”
考慮到綜合管廊內容納的管線種類數(shù)量較多及各類管線的安裝運行需求,同時為長遠發(fā)展預留空間,結合國內工程實踐經驗,本次規(guī)范修訂將綜合管廊內部凈高最小尺寸要求提高至2.4m。
5.3.3 綜合管廊通道凈寬首先應滿足管道安裝及維護的要求,同時綜合行業(yè)標準《城市電力電纜線路設計技術規(guī)定》DL/T 5221-2005第6.1.4條、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guī)范》GB 50217-2007第5.5.1條的規(guī)定,確定檢修通道的最小凈寬。
對于容納輸送性管道的綜合管廊,宜在輸送性管道艙設置主檢修通道,用于管道的運輸安裝和檢修維護,為便于管道運輸和檢修,并盡量避免綜合管廊內空氣污染,主檢修通道宜配置電動牽引車,參考國內小型牽引車規(guī)格型號,綜合管廊內適用的電動牽引車尺寸按照車寬1.4m定制,兩側各預留0.4m安全距離,確定主檢修通道最小寬度為2.2m。
根據(jù)國內綜合管廊的實踐經驗,圖5~圖8為綜合管廊標準斷面示意。
圖5 斷面示意圖一
圖6 斷面示意圖二
圖7 斷面示意圖三
圖8 斷面示意圖四
5.3.6 管道的連接一般為焊接、法蘭連接、承插連接。根據(jù)日本《共同溝設計指針》的規(guī)定,管道周圍操作空間根據(jù)管道連接形式和管徑而定。
5.4 節(jié)點設計
5.4 節(jié)點設計
5.4.1 綜合管廊的每個艙室應設置人員出入口、逃生口、吊裝口、進風口、排風口、管線分支口等。
5.4.2 綜合管廊的人員出入口、逃生口、吊裝口、進風口、排風口等露出地面的構筑物應滿足城市防洪要求,并應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動物進入的措施。
5.4.3 綜合管廊人員出入口宜與逃生口、吊裝口、進風口結合設置,且不應少于2個。
5.4.4 綜合管廊逃生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敷設電力電纜的艙室,逃生口間距不宜大于200m。
2 敷設天然氣管道的艙室,逃生口間距不宜大于200m。
3 敷設熱力管道的艙室,逃生口間距不應大于400m。當熱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質時,逃生口間距不應大于100m。
4 敷設其他管道的艙室,逃生口間距不宜大于400m。
5 逃生口尺寸不應小于1m×1m,當為圓形時,內徑不應小于1m。
5.4.5 綜合管廊吊裝口的最大間距不宜超過400m。吊裝口凈尺寸應滿足管線、設備、人員進出的最小允許限界要求。
5.4.6 綜合管廊進、排風口的凈尺寸應滿足通風設備進出的最小尺寸要求。
5.4.7 天然氣管道艙室的排風口與其他艙室排風口、進風口、人員出入口以及周邊建(構)筑物口部距離不應小于10m。天然氣管道艙室的各類孔口不得與其他艙室連通,并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5.4.8 露出地面的各類孔口蓋板應設置在內部使用時易于人力開啟,且在外部使用時非專業(yè)人員難以開啟的安全裝置。
條文說明
條文說明
5.4 節(jié)點設計
5.4.1、5.4.2 綜合管廊的吊裝口、進排風口、人員出入口等節(jié)點設置是綜合管廊必需的功能性要求。這些口部由于需要露出地面,往往會形成地面水倒灌的通道,為了保證綜合管廊的安全運行,應當采取技術措施確保在道路積水期間地面水不會倒灌進管廊。其中5.4.1條為強制性條文。
5.4.3 綜合管廊人員出入口宜與吊裝口功能整合,設置爬梯,便于維護人員進出。
5.4.4
3 設置逃生口是保證進入人員的安全,蒸汽管道發(fā)生事故時對人的危險性較大,因此規(guī)定綜合管廊敷設有輸送介質為蒸汽的管道的艙室逃生口間距比較小。
5 逃生口尺寸是考慮消防人員救援進出的需要。
5.4.5 由于綜合管廊內空間較小,管道運輸距離不宜過大,根據(jù)各類管線安裝敷設運輸要求,綜合確定吊裝口間距不宜大于400m。吊裝口的尺寸應根據(jù)各類管道(管節(jié))及設備尺寸確定,一般剛性管道按照6m長度考慮,電力電纜需考慮其入廊時的轉彎半徑要求,有檢修車進出的吊裝口尺寸應結合檢修車的尺寸確定。
5.4.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參照日本《共同溝設計指針》第5.9.1條自然通風口中:“燃氣隧洞的通風口應該是與其他隧洞的通風口分離的結構。”第5.9.2條強制通風口中:“燃氣隧洞的通風口應該與其他隧洞的通風口分開設置。”為了避免天然氣管道艙內正常排風和事故排風中的天然氣氣體進入其他艙室,并可能聚集引起的危險,作出水平間距10m規(guī)定。
為避免天然氣泄漏后,進入其他艙室,天然氣艙的各口部及集水坑等應與其他艙室的口部及集水坑分隔設置,并在適當位置設置明顯的標示提醒相關人員注意。
5.4.8 對蓋板作出技術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實現(xiàn)防盜安保功能要求。同時滿足緊急情況下人員可由內部開啟方便逃生的需要。